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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广东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6日称,广东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时隔两年后广东全省各地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19%。
此次调整后广东仍保持四类最低工资标准(深圳除外):
1、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895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
2、第二类标准为151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
3、第三类标准为13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
4、第四类标准121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一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
广东省人社厅提醒全省各类企业要主动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理性维护自身权益。据了解,省人社厅将在5月1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施行后,就新标准的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新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
揭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揭阳最低工资标准金额:不低于1620元/月
颁发时间:2023年11月30日
生效时间:2021年12月1日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揭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揭阳最低工资标准金额:不低于16.1元/小时
颁发时间:2023年11月30日
生效时间:2021年12月1日
最低工资要求
注意事项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其他要求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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