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城镇户籍,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领取标准与期限
领取标准: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农民合同制工人(即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领取期限: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
领取材料
①《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终止或解除劳动证明书原件;
③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④失业保险缴费明细表(由社保关系科提供);
⑤指定银行开户的存折首页复印件1张;
⑥《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2份,并附照片2张。
领取流程
1、领表格;
2、填写表格并盖章;
3、提交表格;
4、审批;
5、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