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
1. 门诊救助。包括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1)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
(2)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
2.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比例予以救助。
(1)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
(2)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3)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救助限额15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限额15万元。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15万元。
3.倾斜救助
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包括起付线以下、乙类先行自付,按比例自付、封顶线以上、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等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1)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限额;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累计超60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救助限额5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年度累计超60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救助限额5万元。
(2)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累计超60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救助限额5万元。
医疗救助按自然年度计算,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救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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