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揭阳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揭阳医保、生育移交地税征收需注意事项,希望能帮助到您。
揭阳市职工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移交地税全责征收须知
为切实理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社会保险费应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原由社保部门征收的职工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全责征收,费基、费率按《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一、非财政全额拨款参保单位缴费:
1、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在职)6%、(退休)6.5%
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在职)2%
3、大病保险单位缴费(在职)2元/人·月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在职)0.5%(发放生育津贴)
二、财政全额拨款参保单位缴费:
1、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在职)6%、(退休)6.5%
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在职)2%
3、大病保险单位缴费(在职)2元/人·月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在职)0.3%(不发放生育津贴)
三、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事项
参加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单位,根据养老保险参保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生育保险应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登记参加,并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增员、减员、缴费工资变动等业务到地税部门办理。单位申报办理增减员,除按地税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外,应将新增的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本人签名、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社保部门,以便社保部门代为到银行开办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四、参保单位信息及人员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信息,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等重要信息变更,由单位到社保部门办理。地税部门根据社保部门发起的指令进行信息同步变更。